13类追责方式“重拳出击”!湖南五部门亮剑教育乱收费!

2025-08-26

文章来源:甘肃省民办教育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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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持续强化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,近日,湖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《湖南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常态化开展教育乱收费治理,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,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,推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。

覆盖多主体多行为 明确责任追究范围

《办法》明确,责任追究覆盖各级行政机关、学校(含幼儿园、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)及其负责人(或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)、直接责任人,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,构成违纪违法的将追究党纪政务责任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针对不同主体的违规行为,《办法》作出详细界定:

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:擅自设立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、调整收费标准,强制或变相强制捐资集资,将不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交由学校等机构收取,强制学生征订教辅、购买校服或教育APP,违规审批进校园事项、监管缺位等9类行为,将被追究责任。

学校(含幼儿园):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、调整收费标准,继续收取已取消项目费用,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信息或使用票据,公办学校未执行“收支两条线”、民办学校资金管理违规,违规补课收费(如中小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、体艺类培训收费),通过家委会强制购买平板电脑、收取空调费等,校服征订价实不符、流程违规,食堂违反“公益性”原则牟利,跨学期/学年预收费用、不按规定退费等17类行为,均纳入追责范畴。

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:除上述学校共性违规行为外,收取转专业费、非学分制学校收重修费,以校企合作名义违规收实习费、实训费,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入未统一管理、校外教学点搭车收费,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等5类额外违规行为,也将被严肃追责。

此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、挤占、挪用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、代收费、服务性收费的,均须追究责任。

力度层层递进,13类追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

为确保追责实效,《办法》明确了13类责任追究方式,可根据违规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单独运用,也可合并使用。

限期整改与费用退还:要求责任主体限期整改,退还违规费用,涉价格违法的还需依法接受行政处罚;

严控价费标准核定:对违规单位,严控政府管价学校收费标准、教材价格调整幅度及频次;

取消评先评优资格: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全省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;

扣减财政补助资金:按乱收费严重程度,比例扣减财政补助;

扣减招生计划与限制办学:视情扣减招生计划,严重者责令暂停招生;

约谈提醒:主管部门约谈责任主体,明确整改要求与期限并记录;

书面检查:责任主体需提交检查材料,剖析问题、承诺整改;

通报:通过官方渠道、新闻媒体公开通报乱收费行为;

诫勉谈话: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诫勉谈话;

组织处理:采取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;

党纪政务处分: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;

移送司法机关: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
其他法定方式:依据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追责措施。

6类情形从重追责 严打“屡犯”“瞒报”等行为

《办法》明确,出现6类情形之一的,将从重或加重处理,不仅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责任,还将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责学校主要负责人。

主要表现为发生严重教育乱收费行为,引发群众集访或大规模重大负面舆情;同一学校乱收费被处理后,再次发生同类行为;强迫、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,情节恶劣;抗拒检查,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,转移资金或私设“小金库”;违规将收费所得用于提高福利、滥发奖金、吃喝旅游等,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;截留、挤占、挪用学校收费收入,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转或停课。

同时,隐瞒、包庇、袒护教育乱收费,或对举报乱收费者打击报复的,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将受党纪政务处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;党政领导干部对辖区内教育乱收费不制止、不查处的,也将被追究领导责任;学校对家委会监管不力导致违规收费的,需严肃追究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。

部门协同联动 确保追责落地见效

《办法》强调,宣传、发改、教育、财政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职责分工处理违规主体(具体分工依据湘教发〔2021〕38号文件)。对违规责任人,将在年度考核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审、岗位聘用等方面严格限制;对违规学校,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将追究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,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评奖资格、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。

在清退违法所得环节,《办法》要求明确清退方式、时间节点和监督机制,确保费用退还到位;对违反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》的行为,将依法处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。此外,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《办法》执行。

消息来源 :湘微教育微信公众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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